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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松材线虫病疫情等线索征集奖励制度》的公告

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松材线虫病疫情等线索征集奖励制度》的公告

信息时间: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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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居民按照制度内容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松材线虫病疫情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线索举报电话:******
传真:******
邮箱:******
******林业局
2025年4月1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松材线虫病疫情等线索征集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精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渠道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松材线虫病疫情线索,根据《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及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征集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林业局)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并发放。
第三条 提供下列松材线虫病疫情等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线索提供者相应奖励:
在管理辖区内发现新的松树针叶变为红褐色、整株萎蔫死亡等非正常枯死情形,经核实为感染松材线虫病的;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的;
无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承)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加工、经营、使用未经检疫的松木及松木制品、林木种苗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林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
第四条 线索提供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来访地址等途径提供疫情或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第五条 线索提供者应当实名提供相关线索,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提供的松材线虫病疫情线索应包含生长异常松树的具体地点、图片等信息;提供的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应包含发生地点、所涉及车辆号牌、车辆照片、货物照片等信息。
第七条 获得线索征集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线索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线索涉及内容事先未被林业或公安等部门掌握;
(三)线索涉及内容经核实属实。
第八条 线索征集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由两个及以上提供者提供的,奖励先提供线索的;
(二)两个及以上线索提供者联名提供同一线索的,按同一线索进行征集奖励分配;
(三)最终核实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线索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奖励;经核实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林业系统公职人员或具有监督、报告义务人员提供线索的;
(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人提供线索的;
(三)有证据证明线索提供者因提供线索行为获得其他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接收相关线索应详细登记并准确记录线索提供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提供的线索信息,如有必要可电话回访线索提供者补充记录相关信息。通过邮件形式提供相关线索时应当保留所接收材料的完整性并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的线索提供者,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详细询问、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线索信息,未经线索提供者同意,不得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开线索提供者身份信息和奖励事由。
************林业局)。
第十三条 经核实不属于有奖征集范围的线索信息,应在核实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线索提供者反馈,说明不予奖励原因。经核实确认属于奖励范围的,由承办人在接收线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奖励决定反馈给线索提供者,将线索征集奖励相关材料归档(如线索核实情况说明、线索提供者身份证复印件、检疫违规违法影像资料等),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线索提供者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线索征集奖励奖金分为4个等级:
(一)经核实属于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的,给予线索提供者1000元奖励;属于新发松材线虫病疫点的给予线索提供者500元奖励;
(二)属于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给予线索提供者500元奖励;
(三)属于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的,给予线索提供者300元奖励;
(四)属于其他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的,给予线索提供者2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经核实属于奖励范围的******银行卡号码、线索信息核实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线索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对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检疫监管工作不到位、检疫检查不及时情况通报批评,并责令对相关工作漏洞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林业工作人员在实施征集线索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唆使、伙同他人伪造相关线索材料,冒领征集线索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线索提供者信息的;
(三)向线索指向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线索信息档案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辛权臣 复审:廉胜威 终审: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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