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x[******]-0037号
二、项目名称:边境地区视频监控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白山市抚松县参乡路北苑小区1号楼。
中标(成交)金额:捌拾玖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8923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监督人:王海龙。评审专家名单:1王德玉、2王焕莹、3刘畅。
******委员会计价[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取费标准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公安局。
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北环路。
联系人:王海龙。
联系方式: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抚松大街泰顺花园小区aa2井楼010104门市。
联系方式:王成艳电话:******。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限公司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公安局(单位名称)的边境地区视频监控施工安装工程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人,营业收入为35万元,资产总额为59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 6 月 26 日
小型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经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决定,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的,给予6%-10% 的价格扣除。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 6 月 26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pointwebbuilder/webbuildermis/redirectpage/redirectpage.jspx?locationurl=******/&infoid=a606cc5e-76dc-404c-b504-90b6085ab988。
一、项目编号:x[******]-0037号
二、项目名称:边境地区视频监控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白山市抚松县参乡路北苑小区1号楼。
中标(成交)金额:捌拾玖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8923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边境地区视频监控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采购内容:数据库的安装调式与应用、监控的存储与共享、微卡的施工与调式等 施工期限:合同签定后54日历天工期。 |
******委员会计价[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取费标准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公安局。
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北环路。
联系人:王海龙。
联系方式: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抚松大街泰顺花园小区aa2井楼010104门市。
联系方式:王成艳电话:******。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限公司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公安局(单位名称)的边境地区视频监控施工安装工程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人,营业收入为35万元,资产总额为59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 6 月 26 日
小型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经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决定,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的,给予6%-10% 的价格扣除。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 6 月 26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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